作者: 时间:2026-08-07 17:51:35
新安晚报 安徽网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城市照明应当推广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1月18日,记者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该厅拟定了《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1月18日至2022年2月16日止。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条例》指出,各类井盖、杆柱、护栏、管线等市政附属设施,应当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触电保护失灵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立即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并补充、修复或移除。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交通车辆的安全。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绿色施工工艺和方法,保护生态环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条例》明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可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财政、价格部门备案。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照明应当推广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
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城市照明应当推广采用新光源、新材料、新技术,实现城市照明设施高效、低碳、节能、环保。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经批准占用(压)、挖掘市政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临时封闭交通的,应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登报通告;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压)或者挖掘;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挖掘、修复施工由市政设施专业养护、维修单位实施,并及时清理现场,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压)、挖掘、拆除、改动、迁移、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盗窃城市市政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行贿受贿、贪污挪用等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梅辰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徐琪琪
编辑 张大为